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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徐艷 實習生黃勇浩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二審稿今日交付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表決,二審稿刪除了原稿中涉港澳金融政策及有關財稅優惠和個人所得稅補貼等規定。
  國家部委不同意 數項金融條款被刪除
  在二審修改稿中,關於稅收優惠和金融政策改動較大。據介紹,有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目前中央正清理各地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避免衝突,建議在法規中不出現財稅優惠的規定。原稿中有關財稅優惠和個人所得稅補貼的規定被刪除。
  廣州市金融辦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有關金融事項的部分規定不妥。原因是2013年5月8日省政府向國務院上報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廣州南沙新區深化粵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創新的請示》中,關於“支持港澳銀行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額度範圍內對設立在南沙的企業、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和銀團貸款”,“港澳台居民可以將人民幣資金存入南沙的銀行機構,並用於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及“支持在南沙新區依法建設跨境貴金屬交易市場”的內容,國家有關部委不同意,為避免與出台後的政策相衝突,建議刪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同意刪除有關規定。
  新區管理機構有權審批控規
  原稿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廣州市政府是南沙新區建設主體。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意見認為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承擔新區開發建設的具體職責,而市政府則是承擔領導和統籌協調職能。經修改該款明確了市政府是擔任領導和統籌協調功能。
  修改稿還明確授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因為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市級管理權限。目前,南沙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不需報市政府審批。有意見認為,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有利於南沙發展。
  國有土地租賃收益每年公佈
  二審稿中還增加了一款,規定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將南沙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收益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此外,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本轄區內森林公園、濕地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的生態保護紅線,向社會公佈並建立配套的保護機制。不得擅自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用地性質,不得縮小生態保護紅線的範圍。  (原標題:南沙新區條例二審稿 刪除多項涉港澳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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